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起,被告人朱某某在京东全球购平台开通“***专营店”经营假冒“***”(**,商标注册证第G6***号,授权代理人上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卸妆水等商品。至2018年11月12日,实际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82524.13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郑某某在“***专营店”购买**品牌卸妆水3瓶,发现系假货报警。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从其经营的“***专营店”实际办公场地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房依法搜查,现场查获446瓶疑似假冒**商标的卸妆水。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5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的**卸妆液、打印机、电脑主机(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快递单、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鉴定证明、情况说明、销售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上家ID***销售**产品的销售数据等、京东商城的“***专营店”店铺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靖宇
(院印)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据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