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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钦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店实际经营者,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8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起,被告人朱某某在京东全球购平台开通“***专营店”经营假冒“***”(**,商标注册证第G6***号,授权代理人上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卸妆水等商品。至2018年11月12日,实际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82524.13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害人郑某某在“***专营店”购买**品牌卸妆水3瓶,发现系假货报警。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从其经营的“***专营店”实际办公场地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房依法搜查,现场查获446瓶疑似假冒**商标的卸妆水。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5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的**卸妆液、打印机、电脑主机(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快递单、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鉴定证明、情况说明、销售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上家ID***销售**产品的销售数据等、京东商城的“***专营店”店铺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院印)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证据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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