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朱铭,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重工集团后勤人员,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暂住江西省樟树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街道**巷**号)。被告人朱铭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朱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铭辩护人徐晓中、罗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7日该分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江西**环保有限公司、江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另案处理)为筹集资金,联系被告人朱铭先后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栖霞区设立集资点,由被告人朱铭负责在南京的非法集资活动。作为回报,鲍某某给予朱铭35%的江西**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被告人朱铭招募工作人员,以江西**环保有限公司垃圾处理项目为名,承诺以万分之六十的日化收益率(每投资1万元日息60元)支付高息,通过口口相传、微信投资群、组织参观等方式,向3600余名社会公众吸纳资金。2017年11月,因资金链断裂,鲍某某、朱铭无法继续按约定支付本息。经审计,被告人朱铭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54600.6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7452.28万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朱铭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缴款收据、**项目投资协议、股权证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铭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铭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朱铭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铭被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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