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里**号。2012年3月2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月至同年11月期间,在本区通过微信的方式,接受赵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赌球投注,赌资合计人民币366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虽不具备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民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随送;
3、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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