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未检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朱镇国,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学生,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家园**区**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镇国、魏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朱镇国、魏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同学潘某某见重庆市万州上海中学的一个QQ聊天群里有人在聊天、对骂,群主潘某某遂将群成员禁言。禁言解除后,聊天群管理员魏某某与在群里聊天的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吵,并约定在万州区上海大道永辉超市附近见面。幸某某与同学李某某、姜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前去找魏某某,李某某将一把折叠刀给了幸某某,幸某某又电话邀约了任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从幸某某处拿过折叠刀,同幸某某等人在富民花园外见到了魏某某。幸某某用饮料瓶将魏某某头部打伤后离开。魏某某被打后遂邀约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并通过QQ再次约幸某某见面。幸某某一方的任某某又电话邀约了被告人朱镇国帮忙打架,朱镇国同黄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持刀到上海支路与幸某某等人汇合,朱镇国用自己的砍刀交换了任某某的折叠刀。5月6日凌晨,双方人员在富民花园碰头,幸某某与魏某某两人发生打斗,任某某上前帮幸某某时被张某某持刀打了头部一下,张某某的刀掉落在地,朱镇国、黄某某、任某某三人持刀追张某某,邓某某、姜某某持刀对准赵某某、杨某某等人让其不准动。朱镇国在追撵张某某以及与其抢刀的过程中将其背部等处刺伤,黄某某、任某某用刀背、拳脚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朱镇国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2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万州区公安局百安坝派出所投案,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赵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镇国、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镇国、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镇国伙同他人,持械与人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朱镇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镇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持械与人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 浩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镇国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的联系方式:1750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其他证据材料1份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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