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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长海、郑天阳、李彦林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朱长海,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2014年6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天阳,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街**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道与**路交口**宿舍**栋**门**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彦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道**园**栋**门**号,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长海、李彦林、郑天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彦林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9月,被告人朱长海、华某某(另案处理)、李彦林、郑天阳,预谋利用**租赁有限公司推出的交首付免抵押贷款购车业务,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假借贷款买车实施诈骗。被告人朱长海负责联系办理手续,华某某负责寻找名义上的购买车辆人员,李彦林、郑天阳负责支出购车首付款并将购得车辆变卖,所获钱款被上述人员分赃。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朱长海、华某某、李彦林、郑天阳伙同买车人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4S店交付首付款,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由**租赁有限公司交付剩余人民币7.9万元贷款车款,购买大众速腾轿车一辆,后将该车变卖,所获钱款被上述人员分赃。后上述人员未偿还贷款,造成**租赁有限公司被骗损失人民币7.9万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朱长海、华某某、李彦林、郑天阳伙同买车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4S店交付首付款,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由**租赁有限公司交付剩余人民币11.9万元贷款车款,购买大众迈腾轿车一辆,后将该车变卖,所获钱款被上述人员分赃。后上述人员未偿还贷款,造成**租赁有限公司被骗损失人民币11.9万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朱长海、华某某、李彦林、郑天阳伙同买车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4S店交付首付款,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由**租赁有限公司交付剩余人民币15.2万元贷款车款,购买大众迈腾轿车一辆,后将该车变卖,所获钱款被上述人员分赃。后上述人员仅偿还贷款人民币0.821115万元,造成**租赁有限公司被骗损失人民币14.37885万元。

2、2018年10月,被告人朱长海、李某某、“A、轩第”(微信名)、张某某、王某乙(前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利用**租赁有限公司推出的交首付免抵押贷款购车业务,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假借贷款买车实施诈骗。朱长海负责联系办理手续,“A、轩第”、张某某、王某乙负责寻找名义上的购买车辆人员,李某某负责支出贷款首付款并将购得车辆变卖,所获钱款被上述人员分赃。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朱长海、李某某、“A、轩第”等人伙同买车人梁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4S店交付首付款,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由**租赁有限公司交付剩余人民币11.9万元贷款车款,购买大众迈腾轿车一辆,后将该车变卖,所获钱款被上述人员分赃。后上述人员仅偿还贷款人民币0.329616万元,造成**租赁有限公司被骗损失人民币11.570384万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朱长海、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伙同买车人任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4S店交付首付款,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由**租赁租赁有限公司交付剩余人民币15.2万元贷款车款,购买大众迈腾轿车一辆。后将该车变卖,所获钱款被上述人员分赃。后上述人员未偿还贷款,造成**租赁有限公司被骗损失人民币15.2万元。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朱长海、李某某、王某乙等人伙同买车人孙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4S店交付首付款,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由**租赁有限公司交付剩余人民币15.3万元贷款车款,购买大众CC轿车一辆,后将该车变卖,所获钱款被上述人员分赃。后上述人员未偿还贷款,造成**租赁有限公司被骗损失人民币15.3万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朱长海、王某丙、宫某某、张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利用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推出的交首付免抵押贷款购车业务,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假借贷款买车实施诈骗。朱长海、王东负责联系办理手续,宫正、张福水负责寻找名义上的购买车辆人员,宫正等人负责支出贷款首付款并将车辆变卖,所获钱款被上述人员分赃。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朱长海、王某丙、宫某某、张某某伙同买车人郑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4S店交付首付款,与**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由**租赁有限公司交付剩余人民币11.7万元贷款车款,购买大众迈腾轿车一辆,后将该车变卖,所得钱款被上述人员分赃。上述人员仅偿还贷款人民币1.636186万元,造成**租赁有限公司被骗损失人民币10.06381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长海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彦林、郑天阳被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李彦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彦林、郑天阳赔偿了**租赁有限公司的损失,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人员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彦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长海、郑天阳、李彦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彦林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彦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晋军

检察官助理:黄  玮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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