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长青(化名陈兴),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号,住湖北省孝昌县**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27日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化名李某丙),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枝江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27日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27日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长青、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当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22日至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朱长青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湖北省当阳市、湖北省孝昌县等地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办理贷款业务需要刷流水及交纳保证金等方式,骗被害人将钱打入指定账户,后据为己有。朱长青、李某甲、李某乙共作案5起(其中未遂1起),骗得人民币8.160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朱长青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香榭水岸小区9单元803室冒充“人人贷”公司工作人员,给重庆市忠县的被害人阎某某打电话,以可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阎某某人民币0.4985万元。
2.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按照朱长青的安排,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香榭水岸小区9单元803室冒充“人人贷”公司工作人员,给山东省济宁市的被害人安某某打电话,以可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安某某人民币3万元。
3.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朱长青在湖北省孝昌县孝昌电视台附近冒充“人人贷”公司工作人员,给黑龙江省密山市的被害人胡某某打电话,以可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胡某某人民币1.0967万元。
4.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乙按照朱长青的安排,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香榭水岸小区9单元803室冒充“人人贷”公司工作人员,给深圳市宝安区的被害人张某某打电话,以可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565万元。
5.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按照被告人朱长青的安排,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香榭水岸小区9单元803室冒充“人人贷”公司工作人员,给新疆乌鲁木齐市的被害人周某某打电话,以可以办理贷款需要刷流水为由,骗取周某某将人民币0.6万元存入账户。之后李某甲将周某某的相关信息告知朱长青,朱长青尚未进行后续诈骗行为,次日三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笔记本等物证及照片; 2.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阎某某、安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朱长青、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长青、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长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朱长青、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新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长青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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