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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8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沙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49********,汉族,文盲,家住福建省沙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至义乌市**街道**门口,趁被害人欧阳某某不注意之际,徒手从被害人欧阳某某腰间的腰包内盗得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朱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赤岸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该100元人民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欧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海生

检察官助理:陈瑶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义乌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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