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陶,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2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街道**社区*组**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陶、邓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在被告人邓某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路“**梭边鱼”店铺内设置的“老虎机”上赌博,在被害人赌博完毕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邓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刘某某在赌博时作弊而导致其受到损失,遂驾车出门将被害人刘某某截停,并打了被害人刘某某一耳光,后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朱陶、陈某某来到现场。三名被告人通过语言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刘某某赔偿损失,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准备报警的电话摔坏。后刘某某被迫赔偿邓某某人民币10000元。现上述人民币100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摔手机价值人民币1915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朱陶、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朱陶、邓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陶、邓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陶、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陶、邓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何涛涛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均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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