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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雄华放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朱雄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网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尹上骁,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雄华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雄华原系本市**镇**村**鞋材加工厂员工,因离职问题与工厂管理人员发生纠纷继而产生放火烧厂的报复念头。2012年7月3日16时许,朱雄华用器皿装了甲苯来到加工厂三楼仓库中部,后将甲苯泼洒在仓库纸皮箱上,并点燃离去。火势迅速蔓延开至整个三楼,造成三楼制鞋皮料、包装半成品、成品鞋、30台针车机等全部被烧毁(约价值900万)。2019年7月18日23时许,民警在**镇**网吧将朱雄华抓获。经检验,上述器皿内的黑色炭化物检出少量2-苯基萘、菲、对三联苯、邻苯二甲酸酯等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雄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火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雄华无视国法,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娟

2020年3月10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雄华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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