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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雄诈骗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朱雄,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村**栋**单元**号;2016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雄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朱雄、朱某某(在逃)和李某某(在逃)计划用外币冒充澳币兑换人民币诈骗他人钱财。随后由朱雄物色诈骗对象,朱某某冒充伞厂领导,李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三人做局让被害人杨某某认为可以从货币兑换中赚取差价,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雄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物品笔录、扣押物品笔录、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共同故意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朱雄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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