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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胡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组)。因犯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2010年5月5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2011年8月8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2019年9月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9月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2019年9月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4日至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11日至2月24日、2020年4月24日至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租住在娄底市**小区**栋**单元**室,两人一同从事制贩假证的非法活动。朱某某负责打广告办假证,胡某某负责制作假证件、印章,两人共同进行制贩假证的接单、谈价及邮寄。具体事实如下: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2019年9月4日,民警在胡某某、朱某某租房处扣押了胡某某、朱某某制作的假证件4个,分别为盖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持证人为张某某的工程师证、盖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持证人为陈某某的中医按摩师证、盖有“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持证人为李某甲的一本离婚证、盖有“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持证人为王某甲的一个特种作业操作证,另扣押有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泾川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等28枚国家机关的印章。此外,从胡某某、朱某某作案微信号“向**”、“中**”好友聊天记录中提取的证件56个、章1个。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共89个。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2019年9月4日,民警在胡某某、朱某某租房处扣押了胡某某、朱某某制作的2份盖有“妇幼保健中心、第三人民医院”的印章分别名为郝某某、魏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盖有“来安县职业高级中学”、“石家庄学院”持证人为王某乙、张某某的毕业证2个,另扣押有沈阳大学、重庆理工大学等81枚事业单位的印章。此外,从胡某某、朱某某作案微信号“向**”、“中**”好友聊天记录中提取的章59个。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共144个。

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

2019年9月4日,民警在胡某某、朱某某租房处扣押了胡某某、朱某某制作的持证人为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为杨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的身份证、持证人为倪某某的香港身份证。此外,从胡某某、朱某某作案微信号“向**”好友聊天记录中提取了1个持证人为李某乙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共6个。

四、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

2019年9月4日,民警在胡某某、朱某某租房处扣押了胡某某、朱某某制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男孩舰队政治部、成都军区卫生部等22枚武装部队的印章。此外,从胡某某、朱某某作案微信号“中**”好友聊天记录中提取了1个加盖“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武装部”印章士兵退出现役证。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共23个。

案发后,双峰县公安局追缴胡某某、朱某某违法所得44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贩卖假证记录、印章拓印及证明等书证;2.辩认、搜查笔录;3.现场勘验;4.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追究胡某某、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某某、朱某某均系主犯,均系一人犯数罪,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良

助  理:王杰燕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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