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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需要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朱需要,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湖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8日因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构罪不捕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需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朱需要驾驶湘E******小型轿车行经双清区东大路**豆浆店地段时,将人行横道上行人周某某撞倒后逃逸,后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朱需要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车辆视频轨迹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材料、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2.证人唐某某、段某某、石某某、袁某甲、杨某某、彭某某、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朱需要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需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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