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朱青,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北门**门市。被告人朱青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青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青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青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青虚构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帮助他人介绍工作等事由,或隐瞒自己没有支付或还款能力情况下,先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4万元左右,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朱青以购买衣服借款名义,从被害人潘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00元,后经被害人催要于2020年1月3日还款800元。
2.2019年11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朱青谎称帮助被害人江某某丈夫介绍工作,从被害人江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000元,后经被害人催要于2020年1月13日还款3500元。
3.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朱青谎称丈夫发生交通事故、购买理财产品,先后三次从被害人庄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3250元。
4.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朱青以欲购买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海某某信任,后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海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元。
5.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朱青谎称家中遇事需要购买烟酒,从被害人沈某某处骗取南京(软九五)一条、中华(软)二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骗取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的梦之蓝3白酒一瓶。
6.2020年5月份,被告人朱青冒用双胞胎妹妹朱某某身份,谎称需要购买香烟送人,从被害人刘某甲处骗取中华(软)一条、苏烟(五星红杉树)二条、玉溪(软)二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
7.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朱青在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情况下,从被害人石某某处骗取极眸亮瞳美容项目一次。
8.2020年8月15日左右,被告人朱青以欲购买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潘某某、海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代为赔偿被害人庄某某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银行流水、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青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朱青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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