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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静诈骗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朱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1********,汉族,中专,无业,现住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朱静在网上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虚构“李媛”的身份与刘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谎称会与刘某某结婚骗取信任,后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多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1744.97元,并骗取刘某某在本市河东区万新村耀武金店内三次为其购买价值共约人民币15570元的黄金首饰,后将赃款用于日常花销。

2019年8月10日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静以谎称能为被害人郭某某办理驾驶证取得其信任后,虚构请客送礼的事实,以微信转账(9200元)和现金(11700元)的形式,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共计20900元。后将赃款全部用干日常花销。

被害人均报警,被告人朱静2020年10月18日在住处被民警持传唤证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朱静如实供述,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被告人朱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二被害人共计约人民币68214.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静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太成

检察官助理:方晓霞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静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光盘3张,补充材料4页。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听取被害人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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