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朱顺康,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巫溪县城(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玉国,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于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顺康、梁玉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朱顺康、梁玉国经共谋后,在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码头至国平车站路段,多次以“丢包甩坨”的方式,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朱顺康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步行街下端,以带被害人邓某某买米为由邀其同行。朱顺康捡到被告人梁玉国事先故意丢弃的钱包后,将邓某某带至“人和网吧”背后楼梯间。梁玉国跟随而至,以怀疑二人捡到其钱包为由要求对邓某某进行搜身和查看身上的财物。在搜身、查看的过程中,朱顺康、梁玉国趁邓某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人民币1560元盗走。
2. 2019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朱顺康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港口车站附近,以带被害人曹某某乘车为由邀其同行。朱顺康捡到被告人梁玉国事先故意丢弃的钱包后,将曹某某带至“名叶药店”旁边楼梯间。梁玉国跟随而至,以怀疑二人捡到其钱包为由要求对曹某某进行搜身和查看身上的财物。在搜身、查看的过程中,朱顺康、梁玉国趁曹某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
3. 2019年1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朱顺康在奉节县鱼复街道国平车站附近,以带被害人刘某甲乘车为由邀其同行。朱顺康捡到被告人梁玉国事先故意丢弃的钱包后,将刘某甲带至一无人的巷子内。梁玉国跟随而至,以怀疑二人捡到其钱包为由要求对刘某甲进行搜身和查看身上的财物。在搜身、查看的过程中,朱顺康、梁玉国趁刘某甲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人民币2500元盗走。
4. 2009年12月4日7时许,被告人朱顺康在奉节县鱼复街道国平车站附近,以带被害人刘某乙乘车为由邀其同行。朱顺康捡到被告人梁玉国事先故意丢弃的钱包后,梁玉国跟随而至,以怀疑二人捡到其钱包为由要求对刘某乙进行搜身和查看身上的财物。在搜身、查看的过程中,朱顺康、梁玉国趁刘某乙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人民币8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卡口及监控视频截图、刘某乙取款银行人民币冠字号、被害人取款记录、邓某某行政案件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顺康、梁玉国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顺康、梁玉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顺康、梁玉国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顺康、梁玉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顺康、梁玉国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散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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