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飞,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朱飞与被害人曾某某认识。2月至7月期间,朱飞以投资酒水向酒吧出售赚取差价、生病患癌需要治疗费、需要支付手续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共计125444元。
2019年8月,被告人朱飞与被害人罗某某于在本市横沥镇通过手机社交软件认识,后添加为微信好友。8月至9月期间,朱飞通过虚构收款单据等方式,向罗某某提议投资酒水向酒吧出售赚取差价,后以支付分红需要支付手续费的等理由,骗取罗某某共计53000元。案发后,朱飞家属退还罗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转账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朱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飞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附:
1、被告人朱飞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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