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香玉、季节等诈骗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朱香玉,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常州百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发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村民组**。被告人朱香玉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至2025年7月3日止),于2019年12月12日从江苏省浦口监狱解回重审。

被告人季节,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大学文化,案发时系百发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人季节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叶晗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玉环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百发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兴化市********

辩护人李阳  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季节、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均于2019年11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香玉、季节、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自2020年3月2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5、6月,被告人朱香玉、季节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7号楼710,共同出资成立常州百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招募陆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该公司以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为幌子,以违约金、平台费、家房费等各种行业规矩为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阴阳合同、约定苛刻违约条款、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手段从事地下借贷。2017年2月至同年4月间,被告人朱香玉、季节伙同陆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甲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幢**单元**室的房屋一套,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724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实际骗得289444元。其中被告人陆某某个人非法获利15000元。具体如下:

2017年2、3月间,周某甲因欠数家零用贷公司欠款,被重信零用贷公司带至百发公司借款,由被告人陆某某接待。百发公司在审核中知悉周某甲有上述房屋一套,并采用前述手段,骗取周某甲签订金额为2万元的虚高的借款协议、虚假的租房合同,另约定违约赔偿1万元,周某甲实际得款5100元,分24周归还,在每周还款日12时前还款447元。周某甲在第二期还款日,向陆某某申请当日晚点,陆某某表示同意。周某甲当日下午16时许还款后,被告人陆某某以逾期还款为由要求周某甲前往百发公司,百发公司遂认定其违约,要求周某甲偿还虚高借款及违约金计3万元,周某甲因无力偿还而写下3万元的借条。百发公司即安排被告人陆某某带周某甲至吾悦广场多家同类小贷公司借款用于偿还该3万元,周某甲未能借得足额款项,归还百发公司2000元。被告人朱香玉、季节等人又要求周某甲抵押其房屋从他处贷款以偿还,并以归还周某甲在外的其他债务的名义,又要求周某甲写下虚高金额5万元的借条,通过陆某某分多批次转账周某甲合计40750元,定点偿还周某甲在其他小贷公司债务。被告人陆某某即带周某甲至泛华房产公司抵押房屋借款。期间,被告人朱香玉、季节见泛华房产公司能从中获利,为进一步侵吞周某甲的财产,遂停止周某甲与泛华房产公司的抵押借款业务,由百发公司替代泛华房产公司。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朱香玉等人带周某甲至常州市新北区公证处公正朱香玉为出售该房屋的卖方全权委托代理人,次日与季节共同出资24万元与周某甲签订金额为27万元的虚高垫资还款协议,由周某甲偿还其在平安普惠公司的24万元债务,以解除平安普惠公司在该房屋的抵押权。后,百发公司人员通过伏击拦截等手段从周某甲处取得该房屋解除抵押证明文件。2017年4月9日,周某甲父亲以55万元与他人达成出售该房屋意向,与朱香玉协商要求其归还解除抵押证明文件,被告人朱香玉要求周某甲父亲支付其40万元,周某甲一方无力支付该款遭朱香玉拒绝交还解除抵押文件。同月12日,被告人朱香玉、季节在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购房合同、虚假银行流水,并持公证文书至房管部门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季节名下,并将该房屋出租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香玉、季节、陆某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房产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卢某某、黄某某、田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香玉、季节、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节、朱香玉伙同被告人陆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香玉、季节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香玉、季节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香玉、季节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