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鸿青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朱鸿青,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鸿青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鸿青于2020年10月7日16时许,在武汉市江汉区**号**门口,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其放在风衣外套左边口袋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天空之境,256G)盗走,并将该手机在本市江岸区**路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

被告人朱鸿青于2020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2020)鄂01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及被害人指认视频监控截图、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购买手机发票及包装外盒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4.人身检查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朱鸿青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鸿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鸿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鸿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鸿青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鸿青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