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朱鹄,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19年9月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19年9月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鹄、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至4月23日)。被告人朱鹄、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朱鹄购进大量加盖国家机关印章的虚假空白国家机关证件,存放在其租赁的位于娄星区**安置小区的房屋内,然后通过微信或电话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下线联系、商议交易的证件的类型和数量,从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犯罪活动。朱鹄买卖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朱鹄买卖虚假国家机关证件,提供其微信收款码给朱鹄收款,收款后将付款者的编号和付款金额告知给朱鹄;朱鹄上班或外出送证件时,与购买证件的下线联系,再将下线需要的证件类型发送给朱鹄。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9日至8月30日,微信ds0****使用者通过微信联系朱鹄后,购买加盖教育部考试中心证书专用章的计算机二级证书和成绩证明各10张,加盖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印章的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50张,通过扫描彭某某的微信二维码付款130元。
2、2019年8月27日至8月28日,微信ccblo****使用者通过微信联系朱鹄购买吉林省中专毕业证180个、加盖吉林省人事厅印章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40个,通过扫描彭某某的微信二维码付款390元。
3、2019年9月3日,彭某某使用微信wxid-wokyte5o4l****与下线联系,将下线需要的证件类型和数量的聊天记录转发给朱鹄。当天,微信号wxid-e98rrhziwk****的使用者购买加盖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章的岗位证20个、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印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9个、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印章的教师资格证2个,通过扫描彭某某的微信二维码付款106元。
微信wxid-6nwdn9576i****的使用者购买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各10本。
微信Z1378684****的使用者购买出生证、工程师初级、房产证、房产证、建设机械工作操作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等证件共计49本,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加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
微信wxid-z7az5mmsh3***的使用者购买房屋共有权证5本。
4、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朱鹄、彭某某在娄星区**安置小区的出租房内被抓获,被扣押加盖国家机关印章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教师资格证书等100多类国家机关证件共计13900余本。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朱鹄、彭某某的家属代二人向双峰县公安局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格证书、新闻记者证、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朱鹄、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8.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资金往来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鹄、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鹄、彭某某共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朱鹄系主犯,彭某某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朱鹄、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朱鹄、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上七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彩银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鹄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手机四台。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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