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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鹏、孙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朱鹏,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小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鹏、孙某某、向某某贩卖毒品案,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三案并案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晚上8时许,湛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50元向被告人向某某购买毒品包子一个,向某某收到钱后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朱鹏人民币300元。湛某某所购买的上述毒品系朱鹏安排被告人孙某某放置于丰都县**街道**路朱鹏家楼下,并拍摄毒品放置的照片和视频,由朱鹏转发该照片和视频给向某某,向某某取回毒品后交由湛某某。向某某在此次毒品交易中赚取人民币50元。

2020年9月7日晚上9时许,廖某某通过湛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50元向向某某购买毒品包子一个,向某某收到钱后微信转账给朱鹏人民币300元。后朱鹏再次安排孙某某将一个毒品包子放置于上述同一地点,由朱鹏告知向某某毒品放置的地点,向某某取回毒品后交由廖某某。向某某在此次毒品交易中赚取人民币50元。

2020年9月8日凌晨5时许,朱鹏联系向某某称急需用钱让其帮忙把处理两个毒品包子,后向某某联系陈某某,陈某某表示愿意购买并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向某某,后向某某将向朱鹏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500元。陈某某所购买的上述毒品包子系朱鹏安排孙某某放置于丰都县三合街道世纪金都大厦楼道内,并拍摄毒品放置的照片,由朱鹏转发该照片给向某某,向某某取回毒品后交由陈某某。

2020年9月8日晚上,张某某向朱鹏联系购买一个毒品包子,并微信转账给朱鹏人民币300元。张某某购买的上述毒品包子系朱鹏安排孙某某放置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希田花园小区内楼道内,并拍摄毒品放置的照片,由朱鹏转发该照片给张某某,张某某前往找到毒品。

2020年9月8日晚上,张某某再次以人民币300元向朱鹏联系购买一个毒品包子,并承诺次日付款。张某某购买的上述毒品包子系朱鹏安排孙某某放置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希田花园小区内楼道内另一处,并拍摄毒品放置的照片,由朱鹏转发该照片给张某某,张某某前往找到毒品。

被告人朱鹏、孙某某、向某某于2020年9月9日在家中被丰都县公安局抓获,民警在朱鹏身上查获8个疑似毒品包子,11颗疑似麻古。在孙某某家查获5个疑似毒品包,并在孙某某带领下在丰都县三合街道世纪金都楼道内查获三个疑似毒品包子。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鹏、孙某某、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795号鉴定意见书;

6.手机微信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鹏、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鹏、孙某某、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鹏、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秋颖

                              检察官助理 周小

                              2020年11月27

                                 

附件1.被告人朱鹏、孙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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