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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龙军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朱龙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街**组。2018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龙军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7时50分,民警接到李锋报案称在临潼区周家场有一醉酒男子拦住其车辆不让走,出警民警韩某某、宋某某赶到现场着警服表明身份进行劝阻,遭到醉酒男子朱龙军的辱骂厮打,致宋某某面部皮肤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督察说明、情况说明;

5、诊断证明;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7、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龙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龙军,无视法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龙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娜梅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朱龙军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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