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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0********,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朴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威海市经区**路金域世家处时,遇警察检查,被告人朴某某下车逃避检查,被执勤民警抓获。对其进行呼气检测后将其带至威海市立三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所送检被告人朴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1.5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告人朴某某的酒精检测报告书等;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丽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联系电话:1318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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