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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

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朴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行驶到本市义里路陶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朴某某驾车被当场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9mg/100ml,属醉酒驾驶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镇,电话:139312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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