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75********,朝鲜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朴某某驾驶津K****9号轿车在210国道966KM+500M处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拥堵,执勤交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朴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后民警委托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为:89.40mg/100ml,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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