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84********,朝鲜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吉林省龙井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街**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鄂A*****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沿本市光谷一路由北向南行使,当车行至本区光谷一路黄龙山隧道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朴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查获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检察官助理:胡洋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8617****);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贰张随案移送;
3. 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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