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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6********,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组。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朴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23时15分许,酒后驾驶吉D*****号轿车沿人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分局门前由北向西左转时,与停于**分局门前的吉D*****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朴某某被出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06mg/100mL。后经认定,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大伟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朴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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