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朴某某,男,19**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化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2月27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朴某某与杨某某经介绍认识,于 2016年1月12日,二人签订了天然气管道工程合同,并向朴某某支付3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归还4万元。工程未开工,剩余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2、被告人朴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经介绍认识,于2015年11月19日,三人签订了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合同,赵某某、王某某向朴某某支付2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工程未开工,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3、被告人朴某某与李某某经介绍认识,于2015年9月16日,二人签订了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合同,并向朴某某支付1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工程未开工,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4、被告人朴某某与被害人乔某某经介绍认识,于2015年7月31日,二人签订了青海**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合同,并向朴某某支付工程保证金20万元,工程未开工,保证金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联营施工合同、银行支付凭证、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班某某、仁某某、刘某某、葛某某、索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乔某某人民币共计8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康吉措
附:
1.被告人朴某某现被羁押于化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两张,讯问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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