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朴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73********,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小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1025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32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11月27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5月24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朴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22时许,在龙井市安民街艺酒酒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后,用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刘某某的头部,并用额头撞击刘某某的面部,致使被害人刘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头部、面部等多处受伤。经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的伤情程度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达成谅解。 

被告人朴某某于2020年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身份证明等书证;

(二)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刘某某、方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四)证人方某甲、方某乙、林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的

证言;

(五)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六)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京花

检察官助理:林 晔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