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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乡**村**屯。2019年10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28日16时26分,庆安县**乡**村**屯村民孔某某与金某某在李某甲家里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厮打在一起,随后金某某丈夫李某乙与朴某某赶到,被告人朴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朴某乙脸部,用脚踹击朴某乙肋骨,致使被害人朴某乙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朴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卷、笔录、照片,庆安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

3.被害人朴某乙的陈述,孔某某、李某乙等3人证言;

4.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犯后被告人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忠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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