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49********,汉族,不识字,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乡**村**七组,住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8时许,被告人朴某某在紫阳县双安镇街道看见购买窗纱的被害人谢某某持有的棕红色钱包内有大量现金,便一直尾随谢某某准备伺机行窃。谢某某在文承维生活超市购物期间,朴某某一直紧贴其身后,利用右手遮挡,左手拉开谢某某背包拉链的方式,实施盗窃现金的行为,前几次未果。9时许,朴某某在该超市门口将谢某某装有现金的棕红色钱包扒窃得手,朴某某取出2750元人民币后,将空钱包扔进了附近垃圾池,离开双安镇。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谢某某退赔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领条及退赔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明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2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安平
检察官助理:张岗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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