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9********,朝鲜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村**组。2011年因组织卖淫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朴某某先后六次在棉纺佳园4号楼1、2单元共14户屋内盗窃地插座电线、空调线2000余米,经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被盗赃物价值4580元。现被盗赃物已被朴某某卖至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1700余元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颖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朴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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