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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朴某某, 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7********,朝鲜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室。1984年7月25日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1991年7月11日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3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9年4月5日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4月1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50分,被告人朴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超市店内,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将手机放在外衣兜内,遂用右手将陈某某的一部移动电话(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朴某某于2020年7月1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朴某某刑事判决书、朴某某劳动教养决定书、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关于移动电话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栩莹

检察官助理:  刘丽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朴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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