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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朴某甲,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453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在**市,无职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0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区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朴某乙,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2********101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在吉林省**市,无职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0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全某某,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061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市,无职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0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005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吉林省**市**县,无职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0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乙,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225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在**市,无职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丙,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451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市,无职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30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201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现住**市,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区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60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现住吉林省**市**县,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区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于6日被**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丁,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021X,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市,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区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甲、朴某乙、全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刘某某、张某、金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20年3月18、5月3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7日、4月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7日、4月30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朴某甲于2019年4月份开始在白山市**区**房组织全某某、金某甲、刘某某、张某利用虚假色情交友网站“www.*****.com”针对韩国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刘某某、张某先通过外挂软件向韩国聊天软件中发送“色情交友、约炮”等诈骗网站推广信息,从而吸引被害人在诈骗网站上缴纳韩元注册会员,被害人注册会员后,再由朴某甲、全某某、金某甲通过假扮网站中“客服”或者“小姐”以能够提供色情服务为由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提高会员等级或者缴纳色情服务相关费用从而诈骗钱财。被害人充值后,朴某甲找人将诈骗所得转入其微信pzh3108,并通过该微信给全某某、金某甲、刘某某、张某分红,截至案发,该诈骗集团实际诈骗所得人民币90,560.00元,其中朴某甲分得人民币24,600.00元、全某某分得人民币25,530.00元、金某甲分得人民币22,030.00元、刘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00元、张某分得人民币8,400.00元。案发后,朴某甲主动退赃人民币100,000.00元、全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30,000.00元、金某甲主动退赃人民币24,000.00元、刘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0,000.00元、张某主动退赃人民币8,300.00元。

被告人金某乙于2019年4月份开始在白山市**区**组织朴某乙、金某丙、金某丁通过在电信网络上发布销售二手奢侈品、招聘男公关陪女富婆等虚假广告信息吸引被害人加其好友,进而通过与被害人聊天,承诺被害人缴纳保证金或中介费就提供指定商品或者女富婆信息的方式针对韩国人实施诈骗活动。金某乙找人将诈骗所得转入其使用的微信jin******,并通过该微信或现金给朴某乙、金某丙、金某丁分红。金某乙与2019年6月末离开该诈骗集团。截至2019年6月末,该诈骗集团实际诈骗所得人民币11,980.00元,其中朴某乙分得人民币1,000.00元、金某丙分得人民币1,200.00元,金某丁分得人民币5,260.00元。案发后,朴某乙主动退赃人民币20,000.00元、金某丁主动退赃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朴某乙在金某乙离开后继续与金某丙、金某丁实施诈骗活动,为了提高诈骗收益,朴某乙于2019年8月初开始租用朴某甲kvk**诈骗网站实施诈骗活动,金某丙、金某丁继续负责在网络上发广告做推广,截至案发,三人利用kvk**网站实际诈骗所得人民币28,000.00元,其中朴某乙通过微信milove*****给朴某甲分红14,000.00元,朴某甲通过微信pzh****发给金某丙分红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朴某甲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朴某甲、全某某、金某甲等人微信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朴某甲、朴某乙、全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刘某某、张某、金某丁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金某戊、全某某、朴某甲、朴某乙辨认笔录四份。

5.其他证据材料:朴某甲等人手机恢复数据提取笔录及光盘、办案说明、搜查扣押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乙、全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刘某某、张某、金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甲、朴某乙、全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刘某某、张某、金某丁无视国法,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九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朴某甲、金某乙系主犯,朴某乙、全某某、金某甲、金某丙、刘某某、张某、金某丁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猛

检察官助理:李春光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朴某乙、全某某、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现羁押于白山市**区看守所;被告人朴某甲、刘某某、张某、金某丁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2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扣押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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