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朴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21983********,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镇**村**组,现住延吉市**街**城**座**室。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9年1月3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10月5日至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朴某甲、崔某某(未到案)到延吉市**街**影城**座**室朴某乙居住的出租房内向其索债时,未找到朴某乙,朴某甲看见被害人郑某某在屋内,朴某甲伙同崔某某,以郑某某不告诉朴某乙下落为由,言语威胁、殴打郑某某,并将郑某某强行带至崔某某的车内。车辆在市区内行驶过程中,朴某甲和崔某某继续殴打郑某某,期间朴某甲用电话联系上朴某乙,提出朴某乙还款后,才能让郑某某离开,朴某乙向朴某甲银行卡内汇款3000元,朴某甲提出让朴某乙偿还剩余的欠款,朴某乙未能还款,当日24时许,朴某甲和崔某某让郑某某离开。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朴某甲在延吉市**街一旅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摄影照片、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朴某乙、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6.其他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泰男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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