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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某非法经营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朴某某,女性,196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62********,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住宅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朴某某在“延吉市**市场摊床**”,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经营以外的香烟。2019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从被告人朴某某的库房查获卷烟19种共计1351.3条。2019年2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价格领导小组按照吉林省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证明对朴某某被查获的1351.3条香烟价格核定为276246.259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朴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证据提取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关于涉案卷烟不在吉林省烟草公司延边州公司卷烟经营销售范围的证明、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2019年度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证据提取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某未经许可违法销售烟草许可范围之外的走私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丽梅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吉市**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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