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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正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759号

 

被告人朴某正(外文名PARK***JUNG,自报),男,****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M8*****5,文化程度本科,在**市**镇务工,韩国人,户籍地为**市**区**单元,暂住**省**市**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正(PARK***JUNG)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PARK**JUNG)朴某正酒后(经鉴定,送检的朴某正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1.33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的汽车从**市**镇**城出发,后行驶到**镇**大道中**号路段,与路过的被害人曹某女发生碰撞,造成曹受伤后经送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朴某正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2月28日2时许,朴某正自行前往**交警大队投案。2019年3月14日,交警部门认定朴某正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曹小女不负此事故责任。事后,朴某正已赔偿死者家属637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梁某等证人的证言,谅解书等书证,肇事车辆等物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朴某正(PARK***JUNG)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正(PARK***JUNG)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朴某正(PARK***JUNG)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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