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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朴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朴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现住址甘南县**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朴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朴某甲以建设、经营烘干塔、幼儿园为由,通过其父母朴某乙、李某甲分别向被害人陈某甲抬款10万元、向崔某某抬款10万元、向庞某某抬款30万元、向程某某抬款5万元、向荣某某抬款4万元、向张某某抬款12万元、向郭某某抬款10万元、向庞某甲抬款10万元、向孙某某抬款10万元、向胡某某抬款10万元、向王某某抬款18万元、向宋某某抬款2万元、向陈某某抬款5万元、向张某某抬款7万元、向常某某抬款3万元、向高某某抬款6万元。                                   

另外朴某甲直接向陈某乙抬款15万元,通过其同学兰某某向被害人齐某某抬款5万元,通过其于某某向徐某某抬款10万元,通过卖粮认识的齐某某并向其抬款22万元。朴某甲在未经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建设、经营烘干塔、幼儿园、校车为由,宣称自己有经济实力,承诺给付抬款人利息为诱饵,经过父母、同学等人向以上20名被害人抬款合计204万元,在支付了部分利息和偿还部分本金后朴某甲无力偿还抬款,2018年10月份朴某甲将其经营的幼儿园、校车、烘干塔顶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实表现、借条、民事调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朴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兰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齐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崔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大公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朴某甲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铁民

检察官助理:穆  亮     

  2020年7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在甘南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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