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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朵某某盗窃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朵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71993********,裕固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住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朵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16时许,朵某某从****团走到阿克苏市**公路新公路零公里处右边的时候,发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新A ・9****黑色越野车停在戈壁滩上,朵某某用水泥砖头将其后档风玻璃砸烂,翻入车内,将放在储物箱2000元现金和驾驶室座位右边的钱包内238元现金盗走,准备离开现场时被闻讯赶来的受害人报警抓获。案发后已将2238元的赃款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犯罪嫌疑人朵某某在实施盗窃时所破坏的黑色奔驰GLE4O0 越野车(新A·9****)后挡风玻璃,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价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朵某某以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朵某某现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

2、  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套。

3、物证清单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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