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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古某甲等8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70年出生,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李某某,男性,1992年出生,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杨某甲,男性,1992年出生,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杨某乙,男性,1992年出生,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杨某丙,男性,1990年出生,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黄某某,男性,1977年1月1日出生,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古某乙,女性,1993年出生,其他,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住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权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5********,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马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甲、权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古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 微信名为“磨贡越南”(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权某某电话联系后,并以每人人民币200元的报酬到中越边界线(八字河)将从越南偷渡入境的被告人古某甲等7名接送到河口县老范寨乡务工,被告古某甲负责组织带领李某某等6名越南籍人员从越南老街偷渡进入中国。次日17时许在被告古某甲的组织带领下,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古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6名越南籍人员从越南老街(中越107界碑八字河附近)偷渡进入我国境内,并乘坐被告权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前往老范寨乡务工,行驶至河口县南溪镇龙堡村委会时被解放军某连队官兵查获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辨认、人像辨认笔录;

3、​ 被告人古某甲、权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古某乙、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古某乙、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甲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告权某某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古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非法进入我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三百二十一条、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古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权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李某某、杨某甲、古某乙、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古某乙、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辉

2021年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98765****)、被告人古某甲、古某乙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被告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黄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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