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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7200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200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权某某、赵某某伙同苏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在洛阳市洛龙区**桥附近共谋到洛阳市瀍河区盗窃车辆。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权某某伙同苏某某至瀍河区**路**厂对面的路边绿化带处,将被害人丁某某放置在此处的一辆豫C*****雅马哈黑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00元。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朱某某、李某某至瀍河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人行道处,准备盗窃被害人范某某放置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鬼火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000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未能得手。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权某某、苏某某驾驶盗窃的雅马哈摩托车与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在瀍河区**路**医院天桥处汇合后准备离开,被害人范某某报警后,民警在**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将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抓获,当场查获被盗窃的雅马哈黑色摩托车。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权某某主动到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洛阳市河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车辆购买发票、销售凭证等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摩托车照片;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权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对案发现场、涉案车辆的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丁某某价值4500元摩托车(犯罪既遂),盗窃被害人范某某价值1000元摩托车(犯罪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延晓

检察官助理:赵金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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