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6〕1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平县富觅路与西铜高速引线交叉口处,将被害人罗某某撞倒,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某某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富公交重认字[2015]第07号认定书认定,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交通事故引起头面部严重撞击伤,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证人权粉利、蔡某某证言,被告人某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勘察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比例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旭洲
2016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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