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5时10分许,被告人权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枣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某古营集十字路口时,被曹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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