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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43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7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桂丹路上柏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权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青

         检察官助理莫翠芳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区**家具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50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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