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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 2008年8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云龙大队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权某某酒后驾驶苏CC****号两轮摩托车,从铜山区文沃市场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江苏师范大学东门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 2mg/100ml血。  

  被告人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权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祥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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