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区**镇**楼村**组**号,现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孙某某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5时15分,被告人权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顺淄博市张店区工业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工业北路与工业路路口以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权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材料: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权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青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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