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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权某某受韦某某的安排到方某某位于思阳镇玉学村的责任山“马双”山上清理杂草、杂木时,后其在未开设防火线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后火源蔓延至附近的林地,将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种植在周围的林木烧毁,造成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察鉴定,思阳镇玉学村3林班12-1、12-2、28-1小班(即“马双”山)过火有林面积6.2公顷。案发后,权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证人方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违反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野外生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华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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