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88********,初中文化,住杨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权某某为能免费吸食毒品,驾驶自己的陕VQJ***号奇瑞轿车载着吸毒人员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到乾县县城附近的一个村子购买毒品海洛因,返回杨凌时权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容留杜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11月27日左右的一天,权某某为能免费吸食毒品,驾驶陕VQJ***号奇瑞轿车载着杜某某、张某某到乾县县城附近公路边购买毒品海洛因,返回杨凌时权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容留杜某某、张某某在其车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婧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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