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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开设赌场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权某某(又名权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3277,汉族,研究生毕业,西安******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大学家属楼(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香港居民陈某某、山东省博兴县居民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市开办“***在线”赌博网站。该网站通过在国内发展代理的方式吸引中国公民投注参与赌博。期间,被告人权某某应聘到该网站市场运营部工作,负责该赌博网站文案撰写、赌资数据整理等工作。经平顶山市祥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网站赌资数额为人民币407626896.27元,充值、提款账号5191个。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权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白某某、苏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权某某供述与辩解;

4.平顶山市祥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5.远程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 亮

检察官助理:吴锦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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