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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权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权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 被告人权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钢厂内,与郑某某因工作原因产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权某某用拳头击打郑某某头部、胸部、肚子等部位,造成其左侧第2、3、4肋骨骨折。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权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柳泉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权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情况(照片)等;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及户籍信息证明等;

3.证人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伟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权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权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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