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权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权某某故意伤害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澄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遂到张某某租住在城关镇**村**组**巷房间见到张某某后,两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权某某掏出其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某头部、面部左侧划伤、左胸下侧捅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